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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施考程序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9-26 10:20:33
 

内教招考发[2012] 32号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施考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在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组织实施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施考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2年9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施考程序

 

第一条  考点应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做好考点、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检查调试工作。考试必须在可实现远程联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监控室、考务办要配备固定电话,考务办须配置用于存放备用试卷(答题卡)的带锁铁柜,并可全方位监控。每个考点须备有2部手机专门用于应急指挥。

第二条  开考前1小时,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到考务办报到,一律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点,已带入的必须交考务办公室封存。进入考点时要经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测。主考、副主考或指定工作人员宣布本次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通过计算机派位或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每个考场的监考员(每个考场至少有一名女性监考员),并保证同一考场内的两名监考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每个单元考试结束后,考点需将监考员名单打印好并经主考签字确认,交给自治区下派的巡视员。同时,按要求做好金属探测仪、手机屏蔽仪、电子挂钟等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校验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考点的电源管理,确保考试期间用电正常和相关考试设施运行正常。系统管理员按时开启网上巡查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条  每个考点要配备专职司钟人员,统一校验时钟并按要求统一发出施考信号,且司钟人员在每个时间节点发出信号前要多人反复校验时钟后再统一发出,避免出现司钟错误。每科开考前5分钟和结束前15分钟,考点必须安排一名副主考在司铃控制室进行监督。每科开考前15分钟,由考点统一发布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核对考场挂钟的显示时间,不准确的立刻调整。

    第四条 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领取当次考试试卷、答题卡、考场记事卡、草稿纸、条形码、金属探测仪、考试用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以下简称《试卷分发对照表》)等并规范填写相应内容。 考点试卷分发场所内按不同考试科目设立相对独立的分卷区域,监考员到对应的分卷区域领取本考场试卷,核对考试项目名称、科目、考试时间等信息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发放试卷人员与监考员应共同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及其外部塑料膜密封情况,检查科目是否与当次考试相符。如发现试卷袋及答题卡袋或透明塑料膜有破损,应立即上报自治区考试中心,同时交保密室保管,及时换取密封完好的该科目试卷或答题卡;如发现该科目与本时间考试的科目不符,应立即交保密室保管,及时换取当次考试科目的试卷及答题卡。检查无误,监考员履行交接手续后通过考务办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径直前往考场,并可全程监控或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离开规定路线。

    第五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点发出考试预备信号,组织考生入场。考点要安排专门场所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发现的疑似替考考生进行身份验证,若确属替考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须按规定从速处理,禁止其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入场时,考场的监考员甲负责管理试卷并核对电子挂钟时间是否正确。监考员乙在检查并确认考生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无误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贴身检测,并要求考生将禁带物品放置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入座后,监考员乙开始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规定,并声明:考场内电子挂钟只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第七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乙向考生分发答题卡、条形码和草稿纸。分发前,随机选取两名考生检查答题卡袋及透明塑料膜是否完好。若完好,启封后由两名考生在答题卡袋上指定位置签名,监考员乙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并清点份数。无误后,向考生发放答题卡。答题卡分发完毕后,再逐一将条形码按其上信息分发给考生本人,发放时要指导并监督考生当场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若答题卡份数短缺,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请示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后,及时启用备用答题卡补齐。答题卡袋设有“两个封舌”,一个“封舌”已封用,另一个“封舌”在袋内,启封时沿试卷袋上方横向用刀启开,注意不要损坏袋内“封舌”,袋内的“封舌”留做密封答题卡袋时使用。

第八条  各科考试前,监考员要提醒考生: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中性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指导考生正确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等。

    第九条  开考前10分钟,考点发出启封试卷信号,监考员甲按要求做好试卷分发前的准备工作。监考员乙随机选取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袋及透明塑料膜密封是否完好。若完好,启封后由两名考生在试卷袋上指定位置签名,监考员甲方可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发现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有漏印、错印、错装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按规定采取措施,迅速到考务办公室换取备用卷,保证考试实施。考点主考对接触试卷内容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监考员、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试卷袋设有“两个封舌”,一个“封舌”已封用,另一个“封舌”在袋内,启封时沿试卷袋上方横向用刀启开,注意不要损坏袋内“封舌”,袋内的“封舌”留做密封试卷袋时使用。

第十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并按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向考生分发试卷。严禁错发试卷。

第十一条  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甲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名称及试卷页数和答题卡张数。监考员乙要提醒考生查看试卷科目和试卷类型是否与当次、本人应考科目、卷型相符,卷首和每页下方均标有试卷类型和页数,要求考生认真清点检查试卷页数和答题卡张数,防止发生考生实际持有试卷、与应发试卷页数或卷型不符,要求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是否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考生发现问题举手报告,申请更换。考生检查无误后,监考员要求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考生本人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等。

第十二条  考点按规定开考时间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答题。提醒考生答题时,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作答时用2B铅笔将对应题目选项涂黑涂满,非选择题作答时一定要在相应题目指定区域内作答,未在指定区域内作答的答题内容无效。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跨区域答题、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非选择题部分每道选做题只允许从所给的题目中选答一题,如果多做,则按所作答的第一题评分。作答时要将本人所选题目的题号用2B铅笔涂黑涂满(多涂或漏涂,则答题内容无效)。要保持答题卡整洁和平整,不得折叠、撕破、穿孔,不准在答题卡上乱写、乱画、乱涂。开考后,再行更换答题卡的,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没有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的内容无效。考场内不备续卷纸,答题内容书写在试卷及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乙在考场前台监考,监考员甲用《座次表》逐个核对:①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是否正确;②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座次表》、桌签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并报主考按规定处理;ƒ考生本人信息与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监考员要指导考生使用规定的文字作答。汉语授课各科类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报名时要求考试“朝鲜语文”的考生,“朝鲜语文”必须用朝鲜文答卷,其他各科可由考生任选文字答卷,但同一科目必须用一种文字作答。蒙语授课各报考科类的考生,除外语、汉语文科目外,其他各科目一律用蒙文答卷。

第十五条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普通高考68外语考试1445之后禁止进入考点)。主考指派专人,佩戴有关标志到所负责的考场,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统一规格的蓝色“缺考”印章,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统一规格的蓝色“空白”印章。监考员乙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相应的位置,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用2B铅笔将《考场记事卡》上对应考生缺考标记栏中的“○”涂黑涂满。

第十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开考场。遇有考生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监考员要报告主考,考生不能继续坚持考试且考生本人申请退场治疗,允许其退场治疗,主考要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若考生本人申请到医院治疗或根据病情确需到医院治疗,主考要指派专人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则实行隔离治疗。以上情形考生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第十七条  考点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相应工作岗位标志。考试开始后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及加盖“缺考”章和“空白”章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非考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甲必须不时的核对考场配备的电子挂钟时间是否准确,防止钟表走时有误,如有问题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进行更换。监考员甲、乙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加盖缺考章和空白章人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监考员甲、乙不得擅离考场。不得无故在考生附近长时间驻足观看。

第十九条  监考员甲、乙要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分别在考场前、后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发现考生有违规动机时,应及时警告。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违规发生时间及违规事实代码如实按要求填写在《考场记事卡》上;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印刷不清、污染、缺损等提出的询问,立即请示主考,当众答复。试题、答题卡获知更正后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考场记事卡、草稿纸、《试卷分发对照表》等带出或传出考场。若有考生因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中途退场,监考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若发现缺失及时向考生追回或向考务办公室报告。退场考生须携带好本人物品,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不允许再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提醒考生离终考所剩时间,并提醒其检查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试卷类型等栏目的填写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类考试报名确认机构适时负责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公平台打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违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点按规定考试结束时间发出考试终了信号,监考员甲宣布考试终了时间已到,考生须立即停笔。考生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物品,两臂下垂,双手放在桌下,待全部清点无误后,允许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监考员认真清点答题卡和试卷份数(包括缺考卷、卡,空白卷、卡)。考生退场时方可自行取回放置物品。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等要立即追回。

第二十五条  每科考试结束,考生全部退出考场后,监考员甲、乙共同将考生试卷、答题卡、《考场记事卡》、草稿纸、《试卷分发对照表》等考试材料通过考务办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全程同行径直前往考务办,并可全程监控或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严禁途中停留办理其他事项、离开规定路线。监考员离开考场前应认真检查考场内有无遗留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考生物品,以备下场考试。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甲、乙到达考务办公室后,首先将签字笔(中性笔)、铅笔等所有用笔和《试卷分发对照表》交专人管理,然后将答题卡和试卷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包括缺考卷、卡,空白卷、卡)整理好,经考点负责人检查和验收后,答题卡和试卷均装入原封套内,用封条密封,加盖密封章,并在封套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考务办公室要设专人认真清点试卷袋、答题卡袋。将答题卡袋按考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将对应考场、对应科目的答题卡袋条码标签贴在答题卡袋的指定位置。备用卷和备用卡袋也要贴条形码,未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塑料膜上,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袋上指定位置。无误后立即派专人专车将答题卡袋、《考场记事卡》和试卷袋、草稿纸、《试卷分发对照表》及备用卷和备用答题卡一并交所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考生已使用过的试卷、草稿纸均留存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保存至成绩公布之后半年。

第二十八条  若启用备用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科目的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均须写明盟市、旗县区、考点等信息后,密封(或保留原密封)随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启用备用卷登记表》与考生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一并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二十九条  在统考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外传、翻印和出售已考科目试卷、答题卡及答案。

第三十条  考生违规者(含通过回放考场电子监控录像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按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点工作人员守则》、《监考员守则》,所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化考场设备运行的相关要求、程序、制度等执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文件;考点、考场发生的各类偶发和突发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要通过办公平台打印答卷交接单一式二份,然后持此交接单及时派出专人(必须3人以上,且要有公安或武警人员随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全部答题卡、封装后的《考场记事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按时送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交接地点。《试卷分发对照表》留存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

第三十四条(此条只适用于普通高考) 外语科听力考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实施程序(暂行)》。

民族汉考考生使用过的试卷(含缺考卷、空白卷)和备用卷随考生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一并按时送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交接地点。

第三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系统管理员负责将本次考试视频监控资料下载,并拷贝到自治区巡视人员所带的移动硬盘内交给巡视员带回,且须保证视频资料完整。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应指定专人对经自治区批准的借考考生答卷和档案材料以机密急件及时寄交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程序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下发的相关考务规定执行。

 

 

 

附:1.考生考试须知

        2.考生考试守则

        3.监考员守则

        4.主考、副主考职责

        5.考点工作人员守则

        6.系统管理员职责

        7.视频监考员职责

        8.内蒙古自治区普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实施程序(暂行)

        9.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

1

考 生 考 试 须 知

一、考试全部在可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考试守则》,履行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所做出的承诺:考试期间,按规定配合并接受进入考点、考场前的相关检查;同意考试过程中反作弊设备的配置、检查和图像采集。

二、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与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考生须接受监考员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贴身检测,经检测发现的禁止携带物品或设备一律放置于考场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凡拒绝配合检测或拒绝将禁止携带物品或设备按要求放置的,按考试违纪论处。考生对号入座后,应将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三、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普通高考68外语考生1445之后禁止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四、所有科目一律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中性笔)、圆规、三角板、削笔刀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手表、金属饰品、矿泉水瓶等。考试用直尺、橡皮、文件袋由考点统一配发。

五、考场内配置有统一计时设备供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考试所有科目都分AB卷,考生座位号是奇数的应持有A卷,座位号是偶数的应持有B卷。

七、考生拿到试卷及答题卡后,应首先查看科目是否与当次本人应考科目、试卷类型相符,清点页数,检查是否缺页、破损,答题卡有无折叠,试题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若发现以上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员进行更换处理。开考后,再行更换答题卡的,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检查好试卷和答题卡后,须立即在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试卷类型等,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签字确认。按要求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因漏填、错填考生信息或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的以及试卷类型未签字确认或确认有误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八、要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和平整,不得折叠、撕破、穿孔。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象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修改答案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作答时,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中性笔)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内作答,未在指定区域内作答的答题内容无效。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跨区域答题、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非选择题部分每道选做题只允许从所给的题目中选答一题,如果多做,则按所作答的第一题评分。作答时要将本人所选题目的题号用2B铅笔涂黑涂满(多涂或漏涂,则答题内容无效)。在同一科目答题卡上不得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答卷。考场内不备续卷纸,答题内容书写在试卷及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准让他人替考,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监考员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缺损以及污染等问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试卷和答题卡整理好,放在桌上,两臂下垂,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等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退场考生须携带好本人物品。退场时需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整理好统一放置在座位上,以备下场考试继续使用。一律不准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十三、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考生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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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考 试 守 则 

一、考生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须按规定配合并接受进入考点、考场前的相关检查;同意考试过程中反作弊设备的配置、检查和图像采集。

二、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进入考场须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贴身检查。考试中若发现异常电子信号须接受作弊克贴身检测。

四、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入场,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普通高考68外语考生1445之后禁止进入考点)。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未经监考员同意,任何考生均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五、一律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圆规、三角板、削笔刀等必需的考试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均不准带入考场。考试用直尺、橡皮由考点统一配发。严禁将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计时设备(如指针式、液晶式手表、怀表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矿泉水瓶、金属饰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需在开考前放置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在开考后,凡未将非考试物品按规定放置在指定位置的,一律按违规论处。

六、考生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和试卷类型。凡漏填、错填或填涂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的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在答题卡指定区域按要求答题,凡不按要求或未在指定区域答题一律无效。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跨区域答题、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在同一科目答题卡上不得用蒙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答题。不得折叠、撕破、穿孔试卷和答题卡。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让他人替考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座位并自行取回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放置的物品。退场时需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整理好统一放置在座位上,以备下场考试继续使用。一律不准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十、考生违规者(含通过回放考场电子监控录像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按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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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考 员 守 则 

1、监考员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监考员必须严格维护考场纪律,服从主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熟悉施考程序,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3、必须佩戴手表以及统一制作的监考员工作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场。考试期间,监考员必须不时的核对考场配备的电子挂钟时间是否准确,防止钟表走时有误,如有问题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进行更换。

4、按规定及时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试卷分发对照表》及考场相关设备。入场后及时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守则》和考试注意事项。

    5、有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纪检员、巡视员以及加盖缺考、空白专用章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考试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6、不准在考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抄题、念题、做题、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7、不得协助考生实施舞弊。违规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要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必须如实规范地将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和违规时间填涂在《考场记事卡》上,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及时妥善处理。

9、认真并规范工整地填涂《考场记事卡》、《答题卡》袋和《试卷》袋的内容,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试卷类型等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认真核对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10、每科考试结束后,要按座位号从小到大整理好考生的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事卡,返回考务办交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密封签字。

1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标识。

12、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4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对本考点考试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培训、管理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四、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非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考试期间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考场监控录像资料完整,考点互联网畅通,监控图像可实时上传。

五、负责考试期间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配备在本考点的录音机、电子挂钟、无线电通讯信号屏蔽设备(手机屏蔽仪等)、金属探测仪、作弊克、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硬件设备、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电源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应急指挥的2部手机。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

六、负责协助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管理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试卷分发对照表》和备用试卷(答题卡)。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次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七、试卷(答题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名负责:

1、试卷袋(答题卡袋)塑料膜破损;

2、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破损;

3、发现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有漏印、错印、错装等。

    八、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九、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及《试卷分发对照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题卡、考场记事卡、《试卷分发对照表》和试卷的清点密封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负责本考点监考员的抽签工作,每单元考试监考员抽签工作结束后,须指定专人将监考员安排一览表打印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或副主考签字确认后,交自治区巡视员一份,考区留存一份。

十一、负责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本考点试卷及答题卡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委员会负责人。

十二、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5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考点工作人员由主考、副主考、考务、监考、后勤、保卫、医务、巡视、纪检、监控、系统管理员、武警或公安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主考全面主持本考点考务管理工作,对本考点考试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考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主考领导。

三、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熟悉掌握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监考员守则》、《考生考试守则》和《考生考试须知》等,明了本岗位职责。

四、各考点在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必须在各科开考前1小时清除所有非本考点工作人员,并将闲置教室、办公室用专用封条封闭,钥匙要交主考保管,出入口由武警人员值守。

五、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小时到考务办公室报到。

六、考点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前须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一律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点,已带入的必须交考务办公室封存。否则,取消其考点工作人员资格。

七、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标志须注明编号、工作岗位等。

八、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和考场,考点工作人员有权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九、开考前,考点工作人员要耐心回答考生提出的问题,热情做好服务工作。

十、考点必须按各科考试规定时间发出信号,不得提前或推迟。

十一、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十二、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不得大声喧哗。

十三、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事占用考试专用电话。

十四、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员、巡视员、纪检员、加盖缺考和空白章的考点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五、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考生或考点外其他人员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六、考试期间,主考有权撤换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点工作人员。

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出入考点,考试时间终了,考点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任务之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八、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奖惩严格按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

系 统 管 理 员 职 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

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

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

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

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7

视 频 监 考 员 职 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监考员守则》

二、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悉考场监控影像的分布情况,并能准确定位考生。

四、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五、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七、发现监控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

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8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统一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实施程序(暂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教考试厅〔2008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  听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考试科目的组成部分。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听力考试。

第三条  听力考试分英语、日语、俄语3个语种。

第四条  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条  听力考试录音带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发放外语科统考试卷时一起发放、听力考试的答题卡和笔试答题卡为同一份答题卡,不单独配置。试卷和答题卡每个考生一份,录音带每个考场一盘。

第六条   6月81500听力考试开始。听力考试在外语科考试开始时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移至该考试科目后半段或其他时间段进行。

第七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为每个考场配备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备用电源,同时每个考点至少要有一份备用听力磁带,各考点要提前检查本考点电力供应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听力考试进行时电力供应的保障。

第八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配备具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语种的外语教师(如通过播音室播音要配备外语教师专职监听)。

第九条  听力考试前,各考点要清除播音声源附近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对讲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的因素。

第十条  听力考试前,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设备的良好和播放质量。

第十一条  听力考试前30分钟,即1430组织考生入场。

第十二条  听力考试前15分钟,即1445之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第十三条  听力考试前15分钟,即1445开始分发答题卡。

第十四条  听力考试前10分钟,即1450开始试听,待听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注意不要将磁带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第十五条  听力考试前5分钟,即1455开始分发试卷。

第十六条  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考试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考生可以开始做其他部分的试题。

第十七条  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监考员甲开始持《座次表》逐个核对每个考生《准考证》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听力考试开始时,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更换备用设备或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记录出现故障至重新播放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记录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间,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换用备用设备或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记录出现故障至重新播放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播放设备出现故障、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立即组织考生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其他部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记录出现故障至宣布进行其他部分考试的起止时间,监考员甲、乙签字后由主考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由监考员当场公布补时时间和考试结束时间;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待其它部分考试按100分钟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立即继续进行外语听力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偶发事件,考点要坚持在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的前提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等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偶发事件处理后,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其中有问题的播放设备、磁带应单独封存,考后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复查。

 

 

9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

 

盟市:      旗县(区):          考点名称:        考场编号:    考试时间:

试卷分

发情况

试卷(袋)

 

答题卡(袋)

 

考生人数

 

  对应考生信息

 

座位号

姓名

考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试卷类型

考生核对签名

 

 

 

 

 

 

 

 

 

 

 

 

 

 

 

 

 

 

 

 

 

 

 

 

 

 

 

 

 

 

 

 

 

 

 

 

 

 

 

 

 

 

 

 

 

 

 

 

 

 

 

 

 

 

 

 

 

 

 

 

 

 

 

 

 

 

 

 

 

 

 

 

 

 

 

 

 

 

 

 

 

 

 

 

 

 

 

 

 

 

 

 

 

 

 

 

 

 

 

 

 

 

 

 

 

 

 

 

 

 

 

 

 

 

 

 

 

 

 

 

 

 

 

 

 

 

 

 

 

 

 

 

 

 

 

 

 

 

 

 

 

 

 

 

 

 

 

 

 

 

 

 

 

 

 

 

 

 

 

 

 

 

 

 

 

 

 

 

 

 

 

 

 

 

 

 

 

 

 

 

 

 

 

 

 

 

 

 

 

 

 

 

 

 

 

 

 

 

 

 

 

 

 

 

 

 

 

 

 

 

注:1、本表用于当次考试考场试卷分发,需考生本人核对签名,若未确认或确认错误责任自负;2、监考员要认真监督考生签字确认,并要规范工整地签名。

领取人:                      分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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